因为把人锁进去容易,放出来难。这是大公司的霹雳

日期:2022-11-18 12:32:14 / 人气:221


到目前为止,“李鸿源事件”还没有进入任何法律程序。李鸿源的回应时不时让人摸不着头脑,华为逻辑力满分的回应主要收获的是“没有同理心,让人害怕”的批评。
事实其实是清楚的,但这种清楚并没有让人感到释然和轻松,反而让人感觉到比冬天的土地还要坚硬的东西。事情怎么了?
合法的伤害?
11月29日,一份关于华为员工李鸿源的刑事赔偿决定被网友曝光。该决定称,华为前员工李鸿源离职获得赔偿后,被公司以敲诈勒索罪举报。在被深圳司法机关拘留251天后,因证据不足,他于近日被不起诉释放。
华为回应社会质疑称,“华为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涉嫌违法行为。我们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,包括公安、检察院和法院。如果李鸿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,我们支持他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,包括起诉华为。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。”
坦率地说,从法律角度来看,这种回应无可挑剔。
此外,法律还规定,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。所以,让前员工李鸿源无辜入狱251天的报道,即使最后证明有捏造的事实,也可能是因为“单位犯罪不合格”。只能说是诬告陷害案件,不能说涉嫌诬告陷害。
李鸿源涉嫌敲诈勒索,最后的结论是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。虽然李鸿源被拘留了251天,但办案过程符合法律规定,包括最后的赔偿过程。
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很常见的情况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,去年检察机关共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34398人不起诉。
李鸿源被囚禁了251天。严格来说不是坐牢,而是刑事强制措施和审前羁押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,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。其中,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、逮捕等直接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措施。
刑事诉讼根本不能保证抓错人不抓,证据不足不起诉,甚至对错误的逮捕决定进行赔偿也是正常的。什么都合法,就是有问题。
也就是嫌疑人被拘留了251天。刑事强制措施发生了变化,从侦查到处罚。即使最后不能定罪,也足以让人脱层皮。51天的关押,不仅意味着自由的丧失,更意味着恐惧和人格尊严丧失的长期煎熬。它对人的不公平待遇,很难用经济赔偿来抚平。
这个价格合理吗?
为什么把人关起来容易,放出来难?
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、串供、毁灭证据、扩大社会危险性,保证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。这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初衷。
审前羁押有利于办案,但应当受到限制,这是法治理念的要求。联合国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等国际条约确立了“审前羁押不能成为常态”的原则。
从法治理念来看,刑事拘留是国家为了打击犯罪、保护公民而不得不实施的一种恶。作为国之重器,必须用到不得不使用的程度。其使用程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;其使用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,不仅包括刑事拘留、逮捕等羁押措施,还包括监视居住、取保候审等不需要羁押的措施。
从保护公民的角度来说,如果条件合适,选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应该是最合理的选择,也最有利于避免无辜者受到伤害。这就是法治理念,羁押应该是审前例外,保释应该是普遍理念。
但现实是怎样的呢?《中国法学年鉴》数据显示,20年来,全国审前羁押率从1993年的110.94%下降到2013年的66.4%(审前羁押率=羁押人数/被起诉人数),下降了近44个百分点。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,但是“拘留是总原则”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。(郭朔《向前流浪:新刑诉法背景下的高羁押率分析》)
司法机关倾向于拘留而不是释放人的背后有多重因素,与办案环境有特定关系。
第一个因素是侦查机关办案压力大。羁押有利于办案,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,取保候审和关进看守所是完全不同的强制效果。
第二,放人容易导致逃跑。目前人口流动频繁。一旦被取保候审,很难保证嫌疑人会再次到案。这个案子不会结的。因此,调查当局不愿意批准保释。
第三,避嫌。对于办案人员来说,拘留人意味着勤勤恳恳地工作,而放人则可能隐含着懒惰甚至腐败的嫌疑。
第四,是亲近人的表现。有学者观察记录,在实践中,很多办案机关在抓获涉案嫌疑人后,会给承办人员加分和奖励。逮捕率本身就是一个性能标准。
第五,缺乏第三方报告机构和控制社会风险的手段。
对于获得担保人来说,社会危险是一个特别重要和复杂的问题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。在刑事诉讼法中,需要逮捕的情形有三种: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;第二,可能被判监禁或以上;第三,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。
2012年修订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中,“社会危险性”的条件是:“(一)有可能犯新罪的;(二)存在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(三)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;(4)有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(五)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。"
该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的,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的,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对于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予以逮捕”。
2015年10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,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,同时移送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。这被视为谨慎适用逮捕措施的标志。
《规定》细化了刑事诉讼法,比如列举了犯罪嫌疑人“可能犯新罪”的认定情形,其中一条是只要有“累犯、连续犯、在逃犯”就可以认定。现实中,这种在逃犯罪的证明标准是居住地与居住地不一致。可以说证明社会危险性存在的标准很低,但证明社会危险性不存在的难度要大得多。
鉴于社会危险性,有些国家的做法是交给专门机构。在一些国家,羁押前人格调查基本上是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的,如缓刑管理部门、保释信息部、审前服务机构等。这些组织独立于整个刑事司法组织,只负责不偏不倚地调查和收集嫌疑人的个人信息,提出是否拘留的建议,并提交给检察官、辩护律师和法官。
滞留率高不是好事。
监禁人容易释放人难,在打击犯罪方面有很多优势,但高羁押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。
首先,大量被拘留者将给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沉重负担。羁押场所需要场所、监管人员、后勤保障人员、设备供应等条件,羁押人数会随着增加而不断增加。
其次,在社会层面,高羁押率不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氛围,也助长了社会对抗情绪。
三是审前羁押率高,不仅直接限制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,也影响了辩护权的实现,不利于案件正义的实现。
2016年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定(试行)》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羁押的必要性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拘留必要的,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。
根据《规定》,在评定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时,采取量化的方法,设定加分、扣分、驳回项目等具体标准,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分数作为评定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。《条例》规定,可以邀请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、特约检察员参加公开考试。
审前羁押的必要性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。李鸿源案再次警示拘留可能被滥用,要警惕拘留被滥用。

作者:天辰娱乐(注册登录)-天辰平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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